隨著志愿服務事業(yè)的發(fā)展,為進一步鞏固發(fā)展成果,提升管理服務水平,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出臺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guī)勢在必行。5月29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昆明召開,《云南省志愿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審議?!稐l例(草案)》擬將每年3月5日定為云南省志愿者日,明確了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權利義務,提出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
規(guī)范的志愿服務需要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在疫情防控一線,人們總能看到志愿者忙碌奮戰(zhàn)的身影;在各地生態(tài)環(huán)保行動中,志愿者身體力行積極投身生態(tài)環(huán)境志愿服務。就在今年的“五一”假期,上萬名文旅志愿者持續(xù)奮戰(zhàn)在重點旅游景區(qū)、機場、鐵路客運站等地,為來滇游客提供安心、舒心、暖心服務……
志愿服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力量。云南省司法廳廳長茶忠旺介紹,近年來,我省志愿服務得到快速發(fā)展,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志愿者注冊人數(shù)681.9萬名,志愿服務組織3.6萬個,志愿服務項目31.3萬個,累計服務時長2.28億小時,發(fā)展態(tài)勢良好。
在志愿服務快速發(fā)展的同時,整體水平不高、體制機制不夠完善、保障力度不夠,以及志愿活動參與不廣、影響不大、運行不暢等現(xiàn)實問題不容忽視。“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guī)范志愿服務,需要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和有力的工作手段?!痹颇鲜∪舜笊鐣ㄔO委員會主任委員楊照輝介紹,為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我省志愿服務事業(yè)的發(fā)展成果,更好地發(fā)揮我省志愿組織和志愿者在社區(qū)建設、扶貧濟困、環(huán)境保護、應急救援等領域的積極作用,提高志愿服務效能,制定我省的志愿服務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民政廳起草了草案送審稿報省人民政府,并經(jīng)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草案。經(jīng)2022年11月7日第十三屆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為推進制定志愿服務條例及我省社會領域相關立法工作,2022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調研組赴怒江州,深入調研我省志愿服務工作實踐和立法重點問題。2023年2月又到昆明市、曲靖市開展調研。在加強研究的基礎上,及時在云南人大網(wǎng)向社會公開征求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與建議,并廣泛征求州(市)人大常委會、政府部門、基層單位以及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實踐工作者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在反復修改論證的基礎上,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形成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并報經(jīng)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主任會議討論同意。
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
“志愿服務條例的出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痹颇鲜∪舜笸馐屡c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艷波表示,在重大的自然災害和急難險重任務面前,廣大志愿者展示了勇于奉獻、敢于拼搏、勇于犧牲的精神,制定條例很有必要。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和促進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41條。其中,對志愿者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guī)定。志愿者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自愿選擇參加與自身情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項目;拒絕提供違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范圍外的志愿服務;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專業(yè)知識、技能培訓、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無償、及時獲得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等。同時,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等依法受到保護的信息。
針對如何建設好、管理好志愿者隊伍這一問題,紅河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李成武認為,《條例(草案)》對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都進行了規(guī)定,建議增加志愿者退出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長期不參加志愿活動,年紀過大,沒有服務能力的;利用志愿者身份從事營利活動等,影響了志愿者的形象的,需要明確清理、退出志愿者隊伍的情形,以此進一步加強對志愿者隊伍的管理。
在突發(fā)事件中,志愿者該如何有序參與志愿服務?《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fā)事件志愿服務協(xié)調機制。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等突發(fā)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fā)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tǒng)一指揮、協(xié)調。
此外,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jīng)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權,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鼓勵建立志愿服務站點提供必要支持和幫助
眾所周知,志愿服務是自愿、無償?shù)墓娣眨@并不意味著志愿者不需要基礎保障。普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鴻彬在調研中發(fā)現(xiàn),不少志愿者開展了大量的工作,但沒有規(guī)定為他們提供交通、食宿保障,很多費用都要自己承擔,他認為,應為志愿者提供一定保障,并為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評定星級”,這是一種非常好的激勵,可以樹立志愿者的自豪感,也樹立一種比學趕超精神。
《條例(草案)》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和促進措施。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加可能發(fā)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jù)志愿服務需要,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方可以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保障。
為鼓勵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條例(草案)》還提出對在志愿服務事業(yè)發(fā)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鼓勵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yè)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公共服務機構、場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部門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yōu)待。鼓勵建立志愿服務回饋制度,探索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在本人積累的志愿服務時數(shù)內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
同時,鼓勵在城鄉(xiāng)社區(qū)、公共文化設施、景區(qū)景點、醫(yī)院、交通場站、政務服務大廳和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建立志愿服務站點,為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草案)》明確志愿服務組織偽造、變造、出具虛假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對此,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該處罰過輕,應加重處罰力度,探索將違法行為納入誠信建設黑名單,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活動等懲戒措施。